壹、稅務登記管理
(壹)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壹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稅收彳正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註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1.設立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範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目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給予答復。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聯號。
2.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系的;⑥改變註冊資金的。
(2)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註銷稅務登記
(1)註銷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18 稅務代理實務
(2)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攀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範圍。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機關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壹)設置賬簿的範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 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其他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 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 進貨銷貨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三、納稅申報
(壹)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收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具體包括: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具體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1.自行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申報的方式,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的納稅資料通過郵局寄送主管稅務機關。
3.電文方式。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代理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註冊稅務師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發生納稅義務,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四、納稅評估
(壹)納稅評估的概念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采取進壹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並納稅成員傘業的納稅評估,由對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並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L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納稅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三)納稅評估的指標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包括: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和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等;納稅評估特定分析指標則是根據各個具體稅種及其相關因素所運用的各種指標。納稅評估指標在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各地稅務機關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評估指標,測算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o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五)納稅評估的方法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壹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壹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1.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
“壹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2.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壹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頂警值相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勾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3.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置點內容: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主裹、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援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遇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並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4.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欺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並恢復征稅。
(六)評估結果的處理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壹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2.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妥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4.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衢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5.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壹步加強征瞥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信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七)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
納稅評估是壹項綜合性工作,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稅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壹次0同時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曩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耍做好評信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並註重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五、稅款征收
(壹)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壹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環節。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采取定期確定營業額、利潤額並據以核定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壹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並代為繳納。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壹種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6.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阻止出境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五)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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