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有涉及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才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對於此項業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購買金銀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改為零售。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征零售消費稅的金銀飾品範圍
此次對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飾品範圍限定為: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飾品,以及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鑲嵌飾品(以下簡稱金銀飾品)。
不屬於上述範圍並征收消費稅的珠寶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珠寶首飾),其生產和銷售仍征收消費稅。"
壹、對於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和市級直屬分支機構,按照規定的代扣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支機構和市級直屬分支機構統壹結算繳納。
(壹)發生實物黃金交易的分支機構和儲蓄所應按月統計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和金額,並向上級分支機構報告。
(二)各分行、支行、儲蓄所應依法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各分支機構應按月匯總其分支機構、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分支機構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前稅率計算增值稅稅前金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稅前金額=銷售額×稅前稅率
(三)各省級分公司和直屬壹級分公司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登記,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每月匯總各地市分公司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進項稅,按壹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稅前金額計算補稅金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前金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剩余稅額結轉下期抵扣,稅前金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從下壹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扣。
(四)各級金融機構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取得的進項稅額,按現行規定劃分為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五)扣繳率由各省級分局和直屬壹級分局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