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變更稅務登記證,變更的同時分跨區或非跨區,具體如下:壹、正常更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出具)(壹)辦理地點:行政審批中心各辦稅服務廳(二)申請條件: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三)資料要求:1、企業納稅人申請壹般稅務登記變更,除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稅務登記變更表》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1)涉及納稅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③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2)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任職書復印件;③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④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3)涉及註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新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③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4)涉及經營範圍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5)涉及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性質變更的,除應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外,應視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如企業改制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改制批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