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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子煙

開征消費稅的公告

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的公平統壹,充分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現將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關於稅目和征稅對象

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在煙草稅的稅目下增加電子煙子目。

電子煙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們吸食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霧彈、煙具以及煙霧彈和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霧彈是指含有霧化物質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質霧化成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的進出口稅則號和商品名稱請見附件。

第二,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和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生產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取得或者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持有商標)的企業。代加工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關於適用稅率

電子煙按從價稅率征稅。生產(進口)環節稅率為36%,批發環節稅率為11%。

第四,關於計稅價格

生產、批發電子煙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納稅。生產電子煙,納稅人代銷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按照應稅價值構成納稅。

納稅人從事電子煙加工業務生產電子煙的,應當分別核算帶商標的電子煙銷售額和代加工的電子煙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應當壹並繳納消費稅。

動詞 (verb的縮寫)進出口政策

納稅人出口電子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電子煙將被添加到不免稅和按規定征稅的進口商品清單中。

除上述規定外,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的電子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征收消費稅。電子煙消費稅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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