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了2021年全年的征收期。
其實每年國務院辦公廳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出來後,我們結合稅收征管法就能自行判斷出每個月的征收期。
如何判斷呢?
思路是這樣的,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 次日 為期限的最後壹日; 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另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延期,這個延期我們再熟悉不過了,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征收期多次被延期。
好了,按照這個思路,我們來自己分析壹下2021年征收期,看看是不是和稅務總局公布的壹致。
1月征收期內有連續3天的假期(元旦),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三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1月20日。
2月征收期內有連續7天的假期(春節),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7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2月23日。
3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結束日期為15日。
4月征收期內有連續3天的假期(清明),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3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4月20日。
5月征收期內有連續5天的假期(勞動節),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5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5月21日。
6月征收期內有連續3天的假期(端午節),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3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6月18日。
7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結束日期為15日。
8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但是15日剛好是非工作日,所以征收期為休假日期滿的 次日 16日。
9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結束日期為15日。
10月征收期內有連續3天以上的假期(國慶節),所以從15日開始,按工作日順延7日,征收期結束日期變為10月26日。
11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結束日期為15日。
12月征收期內無連續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結束日期為15日。
所以,妳會判斷征收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