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企業,也就是俗稱的“空殼公司”,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註冊沒有實際工作人員的大型“空殼公司”虛開發票,以套取資金、避稅。非法獲利後,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就銷聲匿跡,轉移到其他地區改名換姓,繼續違法活動。
第二,假冒出口
假出口是指公司沒有實際的出口業務,而是使用偽造的報關單、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黑市購匯等方式冒充出口付匯套取外匯,騙取出口退稅。
第三,虛假申報
虛假申報是指通過虛假申報材料等手段非法獲取稅收優惠,特別是利用疫情期間國家出臺的壹系列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