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2年以來,稅務總局對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開展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現將部分行業***性稅收風險問題下發給妳們,請組織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本地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做好對照整改。
壹、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超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的稅前扣除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企業超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未納入國資委核定工資薪金總額核算企業所得稅問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因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五、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準確歸集和稅前扣除問題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4年7月31日
****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七條規定,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2014年以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適用財稅〔2013〕103號規定。稅總辦函〔2014〕652號強調的是對以前年度已存在事項的整改,不影響文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