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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凍結公司賬戶程序

首先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相關年檢手續,然後拿著新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企業代理人身份證的原件到銀行再次留存資料,填寫解凍申請。如果是基本賬戶,銀行還需要提交資料給人民銀行審批解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賬戶最長可被司法機關凍結6個月,到期後自動解凍或視情況續保。可以凍結賬戶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含軍事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機關。銀行無權凍結賬戶。

1.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賬戶會不會提前告知?

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後,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有聯系方式的,由法院電話聯系、送達;沒有聯系方式的,由法院以郵寄方式郵寄至被執行人住所地。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時間。原則上能通報的,應當通報;無法通知的,被執行人可以到法院領取。

第二,凍結公司賬戶到法院的過程

(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公司情況;

申請強制執行所需材料:

1,申請執行;

2.身份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原判決書副本(即判決書復印件);

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聲明(註明公司賬戶及財產信息)。

(2)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3)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的,將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本公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4)法院凍結公司賬戶。

可以先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再申請執行,這樣如果對方不履行,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保全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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