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和科級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機構是本級機關法制建設的職能部門,在本級機關領導和上級機關法制部門的指導下工作。第四條法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規定權限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文件,擬定起草計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解釋、清理和匯編本級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並對有關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答復和給予答復;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立法機關及其他部門送來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四)審查本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向本機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根據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止、變更、設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律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咨詢;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具有壹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壹定工作經驗、文字能力強的工作人員。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訓法律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第七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人員閱讀文件和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提供必要的專項業務經費、研究經費、技術設備等工作條件。第九條本規定由部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