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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問題?

隨著個人經濟收入的快速增長,私家車越來越多,私車公用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於汽車的所有權不屬於公司,並且納稅人對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稅務總局也沒有統壹的具體的規定,對納稅人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遇到的主要問題有:  1.使用汽車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2.汽車發生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  3.員工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決上述稅務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地方稅務機關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2.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具體規定的,按所得稅處理的壹般原則判斷,或則按主管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處理。因為沒有具體的統壹規定,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會有壹些慣例。  壹、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目前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辦法,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的,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認證,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並且相關的費用確實是公司使用汽車發生的,發票也是開具給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員工個人汽車支付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汽車不屬於公司,進項抵扣會有壹定的風險,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將不存在這種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外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內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壹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  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2. 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 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4. 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以下是部分地區的稅務規定,可以參考:  北京地稅的規定:  《關於明確若幹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江蘇國稅的規定: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大連地稅的規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私車公用對企業來說,另壹個稅務風險就是個人所得稅扣繳問題。哪些所得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該按哪個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少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公司要罰款,對個人還要追繳稅款。  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納營業稅);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采用報銷形式的也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公司對使用員工汽車發生的費用采用報銷的形式,本來不屬於員工個人的所得,但按照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因此,各地的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會有不同,有的地方還沒有制定扣除標準。  以下是地方的稅務規定,可以參考:  北京地稅的規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規定,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  四、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股東需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對所得扣除壹定比例後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的規定:  1.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目前廣州的標準:廣州地稅(穗地稅函[2005]146號)規定,廣州市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汽車同時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統壹按購買車輛支出的20%比例減除應納稅所得額。  3.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4.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針對這種情況,從納稅的角度來看,購買的汽車所有權辦到公司名下,對公司和股東都比較有利。  總之,對私車公用問題,是否簽訂租賃合同,決定了公司和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要降低私車公用的稅收負擔,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采用租賃的方式,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  2.支付汽車費用避免采用員工報銷的形式;  3.員工可以用汽車投資入股;  4.員工可以將汽車賣給公司,只要售價不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  采用3、4兩種方式的不僅所有的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沒有問題,固定資產還可以計提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涉及到的稅金:  (1)個人所得稅:  A. 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並且簽定了租車協議(需貼印花稅),舉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則:工資-2000後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  按(3000-800)×20% 繳納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稅。  B. 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但無租車協議,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工資+3000-2000)×適用稅率  C. 出租方為非本企業職工,則所有費用均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  A. 在簽定協議的基礎上,下列三項可稅前列支:  a. 汽油費 b. 過路費 c. 停車費  B. 在簽定協議的基礎上,下列四項不可稅前列支:  a. 養路費 b. 保險費 c. 修理費 d. 停車泊位費  C. 無協議時,上述七項均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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