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到當地民政部門申請審批,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場地租賃或購置證明、設施設備購置證明、環保設施設備購置證明、防火設施設備購置證明等;
2、民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則發放《私人經營性骨灰堂籌建許可證》;
3、申請人根據許可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場地改造、設施設備購置、防火、環保等方面的設施設備安裝等;
4、辦理完相關手續後,申請人將骨灰堂交由民政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頒發《私人經營性骨灰堂使用許可證》;
5、申請人按照許可證規定開始開展經營活動。
私人經營性骨灰堂審批材料:
1、申請表:需要填寫骨灰堂審批申請表,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骨灰堂的名稱、地址、經營方式、規模等信息;
2、房屋證明:需要提供骨灰堂所在房屋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證明材料;
3、衛生證明:需要提供衛生部門出具的符合衛生標準的證明材料;
4、消防證明:需要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標準的證明材料;
5、環保證明:需要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符合環保標準的證明材料;
6、安全生產證明:需要提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證明材料;
7、業務許可證明: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相關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明材料;
8、經營場所證明:需要提供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9、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稅務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否則將無法獲得審批通過。不同地區和不同的審批機構可能會存在壹定的差異,具體情況需要咨詢當地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