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偷稅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多頭開戶、隱瞞收入等。
偷稅罪的法理基礎;
根據刑法第201條: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或者漏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後偷稅漏稅,且價值在654.38+0萬元以上。
擴展數據
案例:私設“小金庫”供個人揮霍。
利用職務之便,設立11“小金庫”,充實本應上繳財政的資金。9月5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尹艷波、孟凡久提起公訴。
2013年8月,大慶市審計局在對市國土局大同分局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時,發現3張總金額40余萬元的假發票,並將情況上報市紀委。紀委調查孟凡九和尹艷波涉嫌這個經濟問題,尹艷波隨即潛逃。
2013年9月,大慶市紀委移交尹艷波、孟凡久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後,龍鳳區檢察院依法對兩人以涉嫌貪汙罪立案偵查,對尹艷波進行網上追逃。同年9月25日,大慶市檢察院決定逮捕孟凡九。10年6月4日,尹艷波在黑龍江省肇東市被抓獲歸案。
2009年至2013年,尹艷波與分局局長孟凡久私設6個“小金庫”,將本應上繳財政的年度土地租金、征地管理費、土地勘測費等在“小金庫”賬戶中截留,共計截留905萬元。
其中5210,000元在其中進行了分割,孟凡久分得327萬元,尹艷波分得194萬元。此外,尹艷波個人在其賬戶中占有287萬余元。所得款項均被兩人用於買車、買房、融資買保險等個人支出。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人民網——私設“小金庫”供個人揮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