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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小水電站關停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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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近年來小水電站退出的實際情況,小水電站退出的壹般步驟如下:

小水電站清理整頓前,經常組織開展排查。

重點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電站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珍稀物種棲息地、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影響,以及對河流生態環境、正常泄洪和下遊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的影響;

重點核查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

逐站檢查是否存在無流域規劃和規劃環評支持、規劃環評意見不落實和項目環評審批不落實的情況;

逐站檢查是否存在審批手續不全(如項目審批(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土地預審、征用(占用)林地等手續);

逐站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

逐站檢查是否存在前期檢查、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問題。

然後形成小水電站清查報告,與小水電站業主協商退出拆遷補償和生態修復。

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小水電站退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小水電站退出和拆除進行評估,根據項目的合法性、裝機容量、建設年限、發電量、使用年限、效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出具評估報告。

由主管部門(或專門成立的協調審議機構)根據評估結論、小水電站的實際情況等。予以批準,確定小水電站退出補償費。

簽訂補償協議有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與小水電站業主自願協商確定退出補償費,簽訂補償協議。另壹種情況,由於協商無法達成壹致,根據第三方的評估結論和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金額,與小水電站業主簽訂補償協議。

在簽訂的補償協議中,通常會明確約定退出拆遷任務。負責拆除的單位(壹般為小水電站業主)應提前上報退出計劃,然後按期完成小水電站設施拆除和生態環境恢復任務,並應辦理註銷退出小水電站取水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小水電站拆遷和生態治理完成後,由主管部門(或專門成立的協調議事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

那麽,退役的小水電站最終能補償多少呢?如前所述,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小水電站撤並拆遷的評估主要依據項目的合法性、裝機容量、建設年限、發電量、使用年限、效益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因此最終的補償金額與這些評估中考慮的因素密切相關。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的補償標準,以後也不會出臺這樣具體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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