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民族工作的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民族事務工作的部門,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管理民族事務工作。
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聚居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直接為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幹部。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不得因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視少數民族。第六條 少數民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和民族團結。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居住人口數量,安排適當的資金發展當地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資金額度由各級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第八條 金融機構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貸款額度,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
前款所列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使用和選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青年報名參軍,在符合招收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選送。第十壹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民族教育工作,加強對民族學校的領導,制定優惠政策,改善辦學條件。
城市民族學校的教職員工中,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人員。
城市人民政府對民族學校校辦企業給予扶持,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場地等方面給予優惠。第十二條 各類學校錄取新生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考生給予照顧。
各類學校應當關心民族班和散讀的少數民族學生,可以適當提高其助學金、獎學金和生活補助的標準。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幫助少數民族失業人員就業,對少數民族職工人數占全部職工人數1/3以上的生產加工企業,在貸款、稅收方面給予扶持。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招收少數民族職工。企業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少數民族人員。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清真飯店和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供應網點,保證有清真習俗的少數民族人員所需肉食和副食品的供應。
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設有職工集體食堂的,對有清真習俗的少數民族職工應設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竈;無條件設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竈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夥食補貼費。第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和幫助少數民族開展有民族傳統和民族特色的文化體育活動。
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所在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放假,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十六條 城市各類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不得因生活習俗不同而歧視少數民族人員或者拒絕向其提供經營範圍內的服務。第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在本市、市轄區從事合法經營的外地少數民族人員,應當在經營場地及食宿、交通等方面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護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疏導、處理民族糾紛、宣傳有關城市,市場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教育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進入各市、市轄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