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普通貨運和壹、二、三類大型貨物運輸及貨運站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四大件貨物運輸、特種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受理四級大型貨物運輸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車輛、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核實和綜合評價。
第八條集裝箱運輸經營者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條件,駕駛員應當具有汽車或者火車駕駛資格,牽引車的牽引能力應當在20噸以上,並安裝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半掛車應當具有翻鎖裝置。
第九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估。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實行公司化經營。
第十條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通訊、計算機設備;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業務的,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備案申請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條貨運經營者設立從事貨運業務的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4)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核發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後,應當到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