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湖南省國稅局、湖南省地稅局關於進壹步支持註冊稅務師行業規範發展的通知》(湘註稅函[2008]29號)
二、進壹步明確註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的範圍
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借鑒外省經驗,結合我省稅收管理工作的實際和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客觀需求,現將註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的範圍明確如下:
(壹)稅務師事務所可開展以下涉稅服務業務
1.代辦稅務登記;
2.代辦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申請;
3.代辦建賬記帳;
4.代辦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利用主機***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6.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7.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8.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二)下列事項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3號令規定企業財產損失項目稅前扣除的鑒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後,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提供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鑒證。
(三)下列事項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支持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申報的鑒證;
(四)稅務師事務所可承辦以下涉稅鑒證業務:
1.企業註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的鑒證;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鑒證;
3.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的鑒證;
4.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的鑒證;
5.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鑒證;
6.出口退稅申報的鑒證;
7.各謄減免稅申請的鑒證;
8.土地增值稅結算的鑒證。
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質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審查確認。企業可在已確認的稅務師事務所中自願選擇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應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鑒證業務準則為規範,並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執業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發現出具虛假不實涉稅鑒證報告的,要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