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會實際征收這部分,但值得註意的是,部分省市已經對這種行為做出了稅收規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發〔2009〕446號)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免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 365438
所以企業在處理這筆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時,還是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壹下比較穩妥。個人
首先,這個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6)?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費用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取得此項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31號)第二條規定,“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業務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以上兩項規定足以說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按規定辦理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以這筆錢作為獎金或集體福利獎勵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渝地稅局〔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免稅範圍界定為:對特定納稅人發放的勞務報酬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範圍發放的勞務報酬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