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第四條鼓勵外商到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黔江州等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投資。
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開發區和旅遊開發區。第五條鼓勵外商投資下列項目:
(壹)采用新技術的農業綜合開發和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
(2)林業發展;
(3)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
(4)能源建設與節能;
(五)交通基礎設施;
(六)現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進步情況;
(7)先進技術;
(八)產品出口;
(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10)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
(十壹)旅遊業發展;
(12)高等和中等職業教育。第二章投資方式和出資方式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投資:
(壹)設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二)購買股票、股份或債券等有價證券;
(三)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
(四)購買不動產;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或者成片開發;
(6)國家法律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經省、市(地)有關部門批準,現有中小企業可租賃購買。第七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出資:
(壹)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和在中國投資經營的利潤或其他合法收入;
(二)機器、設備和其他材料;
(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
(四)其他財產。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第八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下列程序申報和審批:
(壹)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核準登記;
(三)向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報合同、章程;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
(五)工商登記後,應在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按下列程序申報和批準:
(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核準登記的名稱;
(二)向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章程;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
(四)工商登記後,應在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第九條申請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二)合資、合作各方簽訂的協議;
(三)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證明和資信證明;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第十條申請名稱核準登記,應當提交投資者的資格證明、資信證明和設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應當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文件。第十壹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報合同、章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二)合資、合作各方的資質證明和資信證明;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準文件;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委派書;
(五)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申報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二)董事會成員名單和任命書或者法定代表人名單;
(三)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和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