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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服務加計扣除政策

從事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1、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2、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3、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4、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壹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壹種稅收優惠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壹律無效。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壹並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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