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提高政府效率的有效選擇。近年來,雖然我國許多地方進行了大量的積極探索,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處於“初級階段”,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運行機制,以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規定
在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都有關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國家立法。比如,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美國國會及相關部門制定了約500種政府采購法規,形成了由法律(法案和法令)、規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組成的制度體系。其中,《聯邦政府采購法》和《聯邦政府采購條例》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的核心,統壹和規範了政府機構的采購政策、標準、程序和方法。
在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撒切爾夫人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社會福利改革的壹部分以來,無論是1997上臺的托尼·布萊爾將其常態化、制度化,還是現在執政的卡梅倫提出的“偉大社會”計劃,都在立法和政策上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1998和2011分別發布了《政府與誌願和社會部門關系協議》和《公共服務開放白皮書》,通過選擇性放權,堅持公平和多元化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引領公共服務改革創新。
日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始於2004年小泉內閣通過的“促進監管改革和民間開放三年計劃”。雖然起步較晚,但日本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壹直堅持立法為先導的原則。《公共服務競爭改革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會計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中央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地方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程序,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框架。
在澳大利亞,社會部門的普遍控制權集中在澳大利亞稅務局,這就保證了澳大利亞慈善法的真正價值是註重獲取利益。1997頒布的《財政管理與責任法》和《聯邦服務提供者法》規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細則。
公開透明的采購流程
公開透明的購買流程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必然要求。經過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安排專項預算,通過壹定的政府采購程序,購買私人和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簡單來說,西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流程是:首先,政府研究購買服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按照壹定的程序選擇要購買的公共服務的範圍和項目,確定相應的預算;其次,向社會公布政府采購的項目、采購價格、預算安排、質量要求和各項服務指標;第三,承認投標資格,以招標委托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實施相應的過程管理和監督;最後,對這些組織進行績效評估,並根據其績效進行結算。
當然,每個國家的流程可能不同。比如美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至少包括六個環節:制定統壹的文件格式、招標公告和表述格式、統壹定位招標人員、詳細制定招標采購操作流程、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標、跟蹤交付、進行采購審核和管理審核。英國的政府采購程序包括八個階段:制定采購計劃、確定首席采購官並提供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律師起草並在指定期刊上發布信息、接受咨詢、根據標準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邀請招標或直接采購、監督供應商按合同完成服務、獨立審計。
但無論怎麽變,要實現政府向非營利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購買公共服務,“按選定服務項目—社會公告—資質認定、招投標管理—流程管理、監督—績效考核—結算”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壟斷購買法
在西方發達國家,公開招標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最典型的方式。例如,早在1990年,英國政府就明確規定,中央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的85%必須通過競標的方式向私人或非政府組織購買。但在加拿大,正式招標並不是最主要的方式,政府往往采取直接向社會組織提供項目的方式。
招投標可以幫助政府降低購買公共服務的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但缺點是可能會引起政府雇員的反對,需要建立過渡性的政府雇員機制。除了公開招標,涉及專業公共服務時,西方發達國家也會采用協議定價的方式,比如購買監獄、醫院等服務。
在美國,合同外包是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要形式,廣泛應用於社會服務領域。在合同外包的發展中,政府購買服務從設計合同向履約合同轉變。設計合同的特點是政府為投入和過程付費,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約束社會組織的行為;績效合同是通過對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質量和效果的評價來支付的。20世紀90年代,在新的管理理念獲得主導地位後,基於績效的合同出現並得到廣泛應用,這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向公民提供的服務和項目的質量,並便於有效衡量項目和服務的最終產出。
此外,無論采取何種購買方式,政府都應該逐漸淡出公共服務直接生產者的角色,承擔更多制定公共服務規範和制度的責任。以英國政府的做法為例。2001,布萊爾政府成立了公共服務改革辦公室,與公共服務決策部門和執行部門共同制定購買服務的政策,並設立具體部門實施。與此同時,中央和地方“分政”的實施,使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有了更多的決策權。在社會層面,獨立咨詢團體、專業消費者組織和行業自律協會也在完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體系、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樣就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制定,各級政府部門實施,社會組織輔助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