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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稅務申報截止日是哪天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結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1、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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