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業內部控制雖然比較健全,但也會因為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而產生稅收風險。
下面曼德企業服務整理了四種大型企業也會遇到的涉稅風險。
涉稅風險1:庫存赤字
a .貿易企業采購和庫存內控機制健全,物流管理部門對庫存商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抽查。壹旦發現貨物損壞,它會向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交庫存損失申請。在審計過程中,檢查人員只發現了減少庫存的會計憑證和庫存損失申請表,發現企業沒有對庫存損失商品進行投入產出。
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538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風險導致A企業補繳增值稅2807240元。
涉稅風險2:預收賬款
b貿易企業提前銷售商品,但業務員與財務人員溝通不及時,導致商品已發出但發票未及時開具,進而導致銷售收入遲遲不能確認。在審計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發票日期晚於收到產權轉讓文件的日期或交付貨物的日期,其中壹些甚至沒有開具發票。
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50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之日。b企業營業收入較大,小額預收賬款延遲確認的風險也導致繳稅較多。
涉稅風險三:貨權轉讓沒有及時確認收入。
E公司是F酒店下屬的小超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於公司戰略布局的調整,E公司實際上停止了零售業務,員工被辭退。積壓貨物由F酒店代為管理和銷售。201X年5月,經F酒店總經理會議決議,將庫存商品的經營權和產權轉讓給D酒店,但未收款,也未確認收入。
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50號)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第六條規定,以書面合同約定賒銷、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截至201X年5月,存貨貨物的免稅金額為2487320.31元,E公司應補繳增值稅2487320.31 * 17% = 422844.45元。
涉稅風險4:非標準稅前扣除
G公司因福利待遇好而廣受好評。除五險壹金外,還為員工投保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保險。但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由於對政策不了解,將這筆支出計入稅前扣除費用,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
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為職工投保的基本保障以外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G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妳現在知道了嗎?大企業並非沒有涉稅風險。壹旦涉及到稅務問題,就會被稅務局記住。所以大公司也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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