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個人出售現住房之後,壹年內又再次購房,應按買房金額數目退還相應的納稅保證金。2、個人出售現住房壹年內沒有再購房,那交納的納稅保證金,均用作個人所得稅上交。3、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管理部門出關出示合法、有效的售房、買房合同。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 (1)由於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3) 由於其他原因的退稅。退稅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