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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2)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壹)必備材料。

1.居住年限。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連續居住年限的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證明等。

2.計劃生育。應提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固定住所。應提供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不動產權)證明文件、購房(不動產權)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選擇材料。

1.學歷水平。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技能水平。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特殊身份。應提供黨員、團員、民主黨派成員、轉業(退伍)軍人等相關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應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障。應提供在玉環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企業骨幹。應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任職情況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7.人才引進。應提供人才引進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8.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表彰獎勵。應提供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慈善公益。應提供誌願者組織出具的誌願者、義工服務證明;接受捐贈機構所開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級外來黨組織聘用證書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1.投資納稅。應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

12.參政議政。應提供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構出具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收件後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核,如對資料真實情況有異議的,提交相關機構或部門進行復審。資料經審核後,由各鄉鎮(街道)統計得分並錄入浙江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塊,建立積分個人檔案。申請人可通過相關職能部門網站或流動人口積分制申請窗口查詢積分情況。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積分情況根據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積分制模塊系統中作相應動態調整。實行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在有關指標發生變化後,應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調整累計積分。

第七條在累計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個人素質、工作社保、居住情況等三項基礎分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位。

第八條流動人口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承租公***租賃住房等待遇,只取夫妻壹方的積分。流動兒童因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九條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壹經發現,終止其積分管理資格,所得積分清零,所享受的相關待遇也相應失效。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該申請人及其配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管理。

第十條積分累計達到壹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申請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入讀公辦學校待遇(僅限於小學壹年級、初中壹年級新生入學),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壹)縣政府根據各鄉鎮(街道)教育資源的分布情況,每年提供壹定數量的公辦學校入讀名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用於安排積分達到壹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當年入學指

標數由縣教育局擬定,經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批準,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二)需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流動人口,須在子女入讀前的上壹年9月至當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三)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將公示後的排名情況提交縣教育局。縣教育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流動人口積分排名情況,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第十壹條積分累計達到壹定分值,符合玉環縣公***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口,可申請承租公***租賃住房。

(壹)縣政府根據當年公租房建設、使用情況,確定是否向社會公布指標數。當年有指標數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擬定,經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批準,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二)承租公***租賃住房的審核程序、管理以玉環縣公***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遷入玉環戶籍後,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凡積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學、承租公***租賃住房等政策條件的流動人口,其名單公示前,須由申請地鄉鎮(街道)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積分真實性進行全面核查。審核完成後,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積分排名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第十四條公示期間,接到對流動人口所得分值有異議或投訴的,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給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壹)縣委組織部:負責對各級黨代表和中***黨員身份的核查。

(二)縣委統戰部:負責對民主黨派成員的核查。

(三)縣人武部:負責對轉業(退伍)軍人身份的核查。

(四)縣委610辦:負責對參加各類邪教組織的核查。

(五)團縣委:負責對***青團員身份的核查。

(六)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負責對各級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員)身份的核查。

(七)縣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各級政協委員身份的核查。

(八)縣經信局:負責對?三龍?企業中的普通員工和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人員情況的核查。

(九)縣教育局:負責對學歷證書的.核查。

(十)縣科技局:負責對專利證書的核查。

(十壹)縣公安局:負責對居民身份證、違法犯罪記錄情況的核查。

(十二)縣民政局:負責對婚姻狀況證明的核查。

(十三)縣地稅局:負責對企業、個人納稅者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十四)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對社保繳費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緊缺人才證明、玉環縣引進人才證明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核查。

(十五)不動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房產證(不動產權)的核查。

(十六)縣衛生計生局:負責對獻血證書、婚育證明等材料和計生管理情況的核查。

(十七)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營業執照的核查。

(十八)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負責對居住證、居住年限的核查。

(十九)縣國稅局:負責對企業、個人納稅者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二十)縣文明辦:負責對?見義勇為?稱號榮譽證書的核查。

(二十壹)縣紅十字會:負責對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

(二十二)縣誌願者協會:負責對參加誌願、義工活動的人員情況證明的核查。

(二十三)接收捐贈機構:負責對自身開具的捐贈證明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縣相關部門負責向頒發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在申請積分制管理過程中,流動人口對相關單位執行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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