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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地產中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其活動,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實施房地產中介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政策、法規、信息和技術,提供開發項目可行性論證、創意策劃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量,並對其經濟價值和價格進行評估的業務活動。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中介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以及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活動的監督管理。工商、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

地價評估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二章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第五條從事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第六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於15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三)有不低於相應資質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對資金和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數量的要求,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第七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固定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

(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憑合格意見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其他經營主體變更經營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材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的資質證書:

(壹)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機構章程和主要內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

(五)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實行資格年審(試行)制度。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工商、稅務年檢前,持下列材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壹)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2)營業執照和收費等級證書復印件;

(三)年度業績報告;

(四)年度財務報表;

(五)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未經年檢(審)或年檢(審)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檢(審)結束後,向社會公布通過年檢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名單。第十壹條外省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並憑資質證書及其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第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評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評定標準和辦法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分為壹、二、三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臨時資質。

壹級資質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三級資質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資質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頒發臨時資質等級證書。臨時資質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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