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國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舉措;
(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的重大變化,以及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決算的調整方案;
(四)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以及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
(五)確定市政標誌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紀念碑;
(六)授予或撤銷蘇州等地榮譽市民的榮譽稱號;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大授權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壹)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市和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五)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蘇州古城、世界文化遺產、文物和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及其實施中的重要信息;
(六)城市規劃、城市管理、土地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實施情況;
(七)本市社會保障、司法改革和行政監察的重要情況;
(八)對國家、集體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事件的情況及處理意見;
(九)市人大選舉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的刑事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紀事件的處理情況,以及全市人民普遍關註的其他重大案件;
(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工作部門的設立和變動,縣級市、區、鎮行政區劃調整實施方案;
(十壹)本市與外國城市建立了友好關系;
(十二)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壹)、(二)、(三)項所列重大事項,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其他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或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進行報告。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重大事項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重大事項報告。
擬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壹般應在每年年初提出;臨時提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舉行的三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自收到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壹個月內,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重大事項作出處理。第六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並在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時間較長的,經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可以分期上報。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不需要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審議意見告知有關國家機關。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對重大事項決議或者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報告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限期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不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限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