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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統計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統計數據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以及在本市以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統計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專職綜合統計員,並與本級有關單位的統計員共同組成統計站或者統計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統計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群眾性自治組織有統計任務時,可以指定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的統計工作。

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設置統計員,配合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系統的統計工作。

納入統計調查範圍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相應的統計員或者委托具有統計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統計信息化工程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

政府統計行政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行業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數據處理和傳輸設備,逐步實行計算機聯網直報,促進統計信息采集、傳輸、處理和管理的現代化和網絡化。第五條各級領導不得幹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不得強迫統計人員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政府統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統計工作的研究,建立和運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調查方法和評價核算體系,保證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經批準成立或者領取營業執照後,必須到當地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領取《單位基本統計信息表》,按照規定填寫有關管理記錄,執行統計制度,報送統計報表。第七條統計調查實行審批、公告和備案制度。

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企業集團、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經授權具有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確定與其職能範圍相適應的統計調查項目(以下簡稱部門統計調查)。

部門統計調查涉及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和系統外單位的,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批準;只對本系統內的單位進行調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部門統計調查,必須公布調查項目的名稱、目的、範圍、對象、實施期限和部門,以及統計調查人員的調查權限和方法,並在調查前公布投訴電話。第八條經批準或備案的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必須註明制表機關、表號、批準或備案機關、文號和有效期。對於未經批準或備案、超過有效期的統計報表,被調查者有權拒絕接受調查。

政府統計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清理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發放的統計調查表,修訂或者廢止不適用的統計調查表。第九條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部門統計調查申請並完成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第十條部門統計調查完成後,應當及時整理、分析收集的統計資料,編制統計調查報告,並將結果和調查報告報送同級政府統計行政部門。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縣級市(區)、鎮為統計總體的基本統計單位名錄和統計調查數據庫,由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和維護。

各級工商、質監、編制、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20日和2月20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半年和全年基本統計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編制、代碼等統計數據的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政府基本統計單位目錄。

財政、稅務、公安、保險、海關、銀行等負責專業統計的部門,也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報送有關專業統計資料,保證政府統計調查數據庫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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