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鬧市區;
(2)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城區;
(3)城市化管理的開發區(園區)和旅遊度假村;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區域。
公共交通、道路客運車輛、道路貨運車輛及其他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公共停車場和配有建築物的公共停車泊位。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和居住區的人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專用停車場、配建建築物的專用停車泊位、建築區域內劃設的停車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統壹劃定,用於公共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方便群眾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停車產業發展、扶持和鼓勵的相關措施,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日常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和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管理工作。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開發區(園區)和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信用評價標準和信用檔案,采用信用評分管理方式,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和機動車停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交通體系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包括總體停車發展戰略、停車場供應體系和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醫院、學校、老舊小區等供需矛盾突出區域停車綜合整治規劃。
城市、縣總體規劃依法修改後,相關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及時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依法批準的專用停車場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停車場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停車需求,制定建設項目差異化停車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設項目停車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靜態交通環境的發展情況,每三年進行壹次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場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第十壹條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如果建築的功能改為餐飲、娛樂、商場等。,應當按照變更後相應建設項目的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