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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未隨隊軍屬下崗後如何安排就業

為了進壹步做好我市的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密切軍政軍民關系,切實解決部隊現役隨軍家屬就業方面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19號、省政府豫政[2000]72號《通知》精神,市政府決定對《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六條、第七條合並,增加了:“隨軍家屬實行計劃安置。由軍分區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門提出安置對象名單,計劃部門會同人事、勞動部門於每年4月份下達年度安置計劃方案”的內容。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國有、集體企業在實施改組改制、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改革措施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現役軍官家屬的工作;企業因停產等原因無法安排軍官家屬工作崗位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優先給予安置;企業虧損等原因發放職工工資有困難時,應先支付現役軍官家屬的工資或退休金;企業產權出售後,應當與現役軍官家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若本人要求簽訂3年以下期限的應予允許,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三、新增第九條為:“隨軍家屬1年以上無工作且無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隊發放的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費後,其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要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給範圍,及時給予救助。”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培訓合格者,及時發給相應證書。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應當免收培訓費、職業介紹費。” 五、新增第十壹條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允許其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18%的費率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並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鼓勵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公安、城建、衛生、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照顧。憑師、旅(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2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占道費。免收衛生費。減半收取衛生合格證、健康證的辦證費。”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的企業,軍人家屬達到60%的,憑軍(含)以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八、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並,修改為:“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咨詢中介機構或經營單位,凡是獨立核算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開辦的文化娛樂業經營實體,經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免收壹年管理費。” 九、對部分條款的表述予以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做好我市的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密切軍政軍民關系,切實解決部隊現役隨軍家屬就業方面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門、勞動部門是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主管機關,人事部門負責安置隨軍前屬於幹部身份的家屬,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工人身份以及無正式工作的家屬。公安、民政、糧食、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積極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焦各部隊(含武警、消防部隊)經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隨軍家屬,以及犧牲、病故的軍官家屬,焦作市籍駐邊防、海島部隊軍官的城鎮隨軍未隨隊家屬的就業安置。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含私營、個體、三資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壹切經濟組織,都有接收安置駐焦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五條 隨軍家屬和我市城鎮隨軍未隨隊家屬的就業安置,按照就近安置與專業對口安置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壹次性安置,免收各種費用。安置去向應為效益較好、能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 屬於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由人事部門根據其原從事的工作、專業,盡可能對口安置相應的工作;所在單位在聘幹和幹部選拔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適當照顧。 屬於工人身份的隨軍家屬,由勞動部門根據其原工種和技術特長,向用人單位下達安置名額。隨軍前沒有正式工作的隨軍家屬,由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予以妥善安置。 隨軍家屬需在國家、部(省)駐焦單位安置的,由駐軍部隊與該駐焦單位聯系安置,人事部門、勞動部門予以協助。 城鎮隨軍未隨隊軍人家屬的安置,由人事部門、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 第六條 隨軍家屬實行計劃安置。由軍分區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門提出安置對象名單,計劃部門會同人事、勞動部門於每年4月份下達年度安置計劃方案。 各接收安置單位在接到人事或勞動部門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予以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接收安置。並在工種、班次等方面對軍人家屬給予適當照顧。 符合安置條件的軍人家屬,應當在接到人事或勞動部門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接收單位報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到或者不服從安置的,人事、勞動部門不再作第二次安置。 第七條 國有、集體企業在實施改組改制、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改革措施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現役軍官家屬的工作;企業因停產等原因無法安排軍官家屬工作崗位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優先給予安置;企業虧損等原因發放職工工資有困難時,應先支付現役軍官家屬的工資或退休金;企業產權出售後,應當與現役軍官家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若本人要求簽訂3年以下期限的應予允許,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無故安排隨軍家屬下崗。確需安排下崗的,須報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已經下崗待業的現役軍人家屬符合再就業條件的,有關單位應優先組織培訓,優先安置再就業。 第九條 隨軍家屬1年以上無工作且無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隊發放的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費後,其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要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給範圍,及時給予救助。 第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培訓合格者,及時發給相應證書。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應當免收培訓費、職業介紹費。 第十壹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允許其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18%的費率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並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公安、城建、衛生、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照顧。憑師、旅(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2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占道費;免收衛生費;減半收取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的辦證費。 第十三條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的企業,軍人家屬達到60%的,憑軍(含)以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咨詢中介機構或經營單位,凡是獨立核算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開辦的文化娛樂業經營實體,經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免收壹年管理費。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把各單位落實安置隨軍家屬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列入年度評先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凡當年隨軍家屬安置率達不到90%的,不得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拒不按計劃接收隨軍家屬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結合當地情況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有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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