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包括對收入確定的原則以及具體金額的調整、各項成本費用扣除範圍和標準的調整。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意義
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有利於實現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適當分離,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附表壹)的格式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
申報所屬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計算機代碼: 申報單位名稱:
地址及聯系電話: 繳款書號:
經濟類型 行業 入庫級次
行次 項 目 本期累計 行次 項 目 本期累計
1 壹、納稅調整增加額(1=2+16+27)
19 (3)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損失
2 1、超過規定標準項目(2=3+4..+15) 20 (4)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3 (1)工資支出 21 (5)災害事故損失賠償
4 (2)職工福利費 22 (6)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5 (3)職工教育經費 23 (7)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
6 (4)工會經費 24 (8)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7 (5)利息支出 25 (9)為其他企業貸款擔保的支出項目
8 (6)業務招待費 26 (10)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9 (7)公益救濟性捐贈 27 3、應稅收益項目(27=28+29+30)
10 (8)提取折舊費 28 (1)少計應稅收益
11 (9)無形資產攤銷 29 (2)未計應稅收益
12 (10)廣告費 30 (3)收回壞帳損失
13 (11)業務宣傳費 31 二、納稅調整減少額(31=32+33+34+35)
14 (12)管理費 32 1、聯營企業分回利潤
15 (13)其他 33 2、境外收益
16 2、不允許扣除項目(16=17+18+..+26) 34 3、管理費
17 (1)資本性支出 35 4、其他
18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6
企業公章: 企業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辦稅人員: 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所: 受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人: 錄入人: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的填報範圍
凡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含實行定額(定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以及實行分攤比例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按照稅法規定按期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申報納稅時,均應首先填報本表。
(五)《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具體項目的填寫
第1行 納稅調整增加額 :按本表計算所得填寫:超過規定標準項目+不允許扣除項目+應稅收益項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 超過規定標準項目:是指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扣除的各種成本、費用和損失而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包括稅法中單獨作出明確規定的扣除標準,也包括稅法雖未單獨明確規定扣除標準,但與國家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標準兼容的部分。為本表計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 工資支出: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超過允許扣除標準的工資支出。工資支出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①《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其具體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額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計稅工資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加班費等。②工效掛鉤效益工資:指企業當年經過勞動部門、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批準的提取數列支後,由稅務部門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工資清算政策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和新增效益工資。③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同級財政、人事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④經批準從事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額;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第4行 職工福利費:填寫超過《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標準(計稅工資總額的14%)不得稅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職工教育經費:填寫超過《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稅工資總額的1.5%)不得稅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會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含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超過扣除標準部分填寫在此行中。
第8行 業務招待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的有關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記錄或單獨經稅務機關核準準予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 1500萬元(含 1500萬元)以下的5‰;1500萬元以上的3‰。納稅人超過規定標準提取的部分填寫在此行中。
4、第9行 公益救濟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①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②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全額稅前扣除。③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列舉的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及向北京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填寫在此行中。
第1O行 提取折舊費: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具體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折舊方法與折舊年限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集體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此處填寫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提取的折舊額。
第11行 無形資產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此處填寫納稅人未按“細則”規定而攤銷的部分。
第12行 廣告費:指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第13行 業務宣傳費:指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部分。
第14行 管理費:按規定,納稅人支付給主管部門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管理費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按批準的比例或額度在稅前予以扣除。此處填寫納稅人未按上述規定標準或額度支付的管理費及主管部門超過審批範圍和額度收繳的管理費。
第15行 其他:指上述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項目中未包括、但納稅人超過稅法有關政策規定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各種支出。
第16行 不允許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按財務制度規定已作為成本、費用和損失列支但稅法不允許扣除而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按本表計算所得填寫,即16行=17+18+…+26行。
第17行 資本性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屬資本性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填寫在此行中。
第18行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可作為支出準予扣除,已形成的無形資產不得直接扣除(須按直線法攤銷),填寫在此行中。
第19行 違法經營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填寫在此行中。
第20行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種罰款,屬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填寫在此行中。
第21行 災害事故損失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損失)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填寫在此行中。
第22行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未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和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填寫在此行中。
第23行 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填寫在此行中。
第24行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第25行 為其他企業貸款擔保的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為其他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填寫在此行中。
第26行 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指《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列舉的各項支出以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填寫在此行中。含已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中調整的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項目。
第27行 應稅收益項目:填寫本表計算所得:少計應稅收益+未計應稅收益+收回壞賬損失。即:27行=28+29+30
第28行 少計應稅收益:填寫納稅人應記而少記應納稅所得額而應補報的收益,對於計算上的差錯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報的收益,用“-”號表示。”
第29行 未計應稅收益:填寫納稅人應記而未記應納稅所得額而應補報的收益。
第30行 收回的壞賬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人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在此行中。
第31行 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本表計算所得,即31行=32+33+34+35行。
第32行 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填寫納稅人對外(境內)投資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額。含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投資收益。當納稅人當期既有投資收益又有損失時,只填寫投資收益,不含投資損失。此行的填寫不含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
第33行 境外收益 :填寫納稅人向境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含勞務收益)。
第34行 管理費:按規定,主管部門收取的管理費未超過稅務部門批準其收繳的額度或比例的,作全額調減;超過部分不作納稅調減。
第35行 其他:填寫上述納稅調整項目中未包括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須作納稅調減的有關收入。含納稅人通過稅務檢查而調增的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中反映項目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