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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收到本年度所得稅退稅或因匯算清繳退回的以前年度所得稅時,會計分錄處理如下:1,借方記錄銀行存款,貸方以紅色記錄所得稅費用,如果是本年度所得稅退稅;2.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為紅色。如果是以前年度的所得稅,就退還。這些分錄反映企業因稅務機關退稅而增加銀行存款,同時減少當年或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借:所得稅費用;

2.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處理所得稅退稅的會計分錄時,會根據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退稅情況,相應增加銀行存款,減少當期或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體現為銀行存款的借記和所得稅費用的貸記或以前年度損益的調整,從而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七條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收入;(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四條

在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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