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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調增調減問題 我公司營業利潤-10000 有不征稅收入3500 工會籌備金因稅務代繳所以沒有收據

1、 關於調增調減事項:調增調減是對稅法和會計上存在確認差異的事項進行調整,調整起點是會計利潤總額,調整對象是應納稅所得額。

2、 關於不征稅收入:匯算清繳有壹張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所有的調整事項都要反應在這裏。先說您的不征稅收入 3500,前提是已經得到稅務局的認可,填在這張表收入類調整項目下面的13不征稅收入中,屬於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會計上已經確認了收入,計入了利潤總額,稅法是不要求納稅所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 關於工會經費的事:我查了地稅的相關規定:(1)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繳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2)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計提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予以調整,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印象中沒有成立正式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叫做工會籌備金)。按照這種說法的話,您的700工會籌備金是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所以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4、關於是否調整賬問題:所得稅調增調減事項是由於會計稅法的規定差異產生的並非錯誤,所以這部分收入或費用等不需要調賬。只是所得稅應該認稅法上的數,所以應該按照匯算清繳計算出來的所得稅要對賬面的所得稅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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