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時期,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同,分別為20%、5%和0%。目前關於“存款利息”是否征收個稅、適用何種稅率的問題,主要依據2008年發布的《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具體為:199910 10月31之前儲蓄存款產生的利息不征稅;1999 165438+10月1至2007年8月14日產生的利息,稅率為20%;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間產生的利息,稅率為5%;2008年10月9日及以後產生的利息+65438暫免稅。
對於收稅期間產生的利息,銀行等金融機構會代扣代繳給個人的存款利息,剩下的支付給儲戶。也就是說,2008年6月9日+2008年6月9日之前的儲蓄存款給儲戶的利息收入,實際上是扣稅後的收入。
至於“儲蓄利息”個稅,轉型過程實際上是壹個宏觀調控的過程。通過降低稅率,進壹步取消利息的個稅,可以促進廣大存款人的存款意願,使社會上的閑置資金為經濟建設和發展所用,使閑置資金物盡其用,提高經濟發展的資金利用率。
假設是適用20%稅率期間產生的利息,那麽妳需要繳納70萬元的稅,實際得到280萬元;假設是適用5%稅率期間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納稅款654.38+0.75萬元,實際收入332.5萬元。當然,現在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經暫時完全免稅,不需要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