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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扣除什麽?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相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相應的折舊和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營業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已計入成本的相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是指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企業發生的可以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因存貨盤虧、固定資產和存貨毀損報廢、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在扣除對責任者的賠償和保險賠款後,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費用,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以外,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允許扣除。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納稅年度末發生貨幣性交易,按照期末人民幣即期匯率中間價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成人民幣時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損失外,允許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65,438+04%的,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是允許扣除的。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允許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按照租賃期限統壹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應就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允許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能夠提供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的範圍、限額、分配依據、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壹)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宗旨的企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0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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