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得稅怎麽結算?
1.納稅人應當按照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無論納稅年度內的利潤、虧損或減免稅期如何。已按規定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延期申報的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匯算清繳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3.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外資企業為5個月)匯算清繳。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扣下壹年度應納稅額。
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會計處理;
第壹,采用“應納稅額法”
1.計算應納或應付所得稅時:
借方:所得稅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實際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按與上述相反的方向作會計分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