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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自查表怎麽填

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特別註意:所得稅匯算清繳所說的納稅調整,是調表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所得稅匯算表格不分國稅與地稅,不過很多地稅的匯算表都是手工趕制,具體見國稅發〔2008〕101號

下載網址為: /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475452.html國稅發〔2008〕101號文只有匯算表有效,關於填表說明,國稅總局後來又重新出了個文件,即國稅函〔2008〕1081號,具體網址為: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138&flag=1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本表也稱主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後計算出“納稅調整後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因此,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第壹部分“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  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損益表;實行其他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壹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這部分要求納稅企業先按照會計核算結果填報相關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情況,體現了間接法設計表格的思路。如果企業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核算,則要先按照相應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為正確的核算結果後再填報。  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的項目,主要為納稅調整項目和彌補虧損情況。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要在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欄次反映。其中需要說明的是,所得稅法優惠政策中對所得額的優惠要作為納稅調減項目直接從利潤中調減,且單獨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說,調減這些優惠項目後可以出現負數結果,可以用以後年度的利潤來彌補這部分虧損。但第21行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只能在所有調減項目調減後有正數余額時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現負數結果。  此外,新申報表要求境內有虧損(包括有以前本年度虧損)而境內沒有所得可供彌補的情況下,境外所得應彌補境內虧損。因此,在納稅調整中已經通過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調減的境外所得,要通過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欄次重新加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主要是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款基礎上,減除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和已經預繳的稅款(包括分支機構按規定預繳的稅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規定預繳的稅款),得出“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同時,考慮有些企業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業全部所得在境內納稅的規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內繳納所得稅,但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按規定抵免,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款。此項內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和第32行“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調整反映。  2.《收入明細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這兩個表主要反映企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明細情況,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數字直接取自該表。  兩表關系緊密,《成本費用明細表》的各行數字直接與《收入明細表》中的各行數字對應,只有“期間費用”中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沒有與《收入明細表》對應項目。此表分為三種類型的企業明細表,分別為壹般企業、金融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文的《收入明細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是針對壹般企業的填報表。  《收入明細表》分為兩大部分: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和營業外收入。填報此表時,需要註意以下要點:  (1)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營業外收入中的9項收入項目不能計入銷售(營業)收入中。  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營業收入”的數字,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部分的合計才是填入主表“營業收入”的數字。  (2)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沒有核算計入收入,而稅收上要求視為實現銷售的收入。  視同銷售也是並入銷售(營業)收入計算三項費用的基數。有些資產處置收入在會計上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但稅收上還是視同銷售不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如果企業因執行會計準則對有些資產已經作為收入處理,則稅收上也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

政策解讀:境外付匯莫忘開具《稅務證明》

2009年稅收政策重要調整大事記

政策解讀: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所得稅

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口徑

2009年涉及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稅收政策(壹)

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3)視同銷售中的“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與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不是同壹內容,不能重復填報。  “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會計上已經核算或部分核算(補價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營業外收入中;會計上沒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稅收上要作為視同銷售中“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調整反映。  (4)營業外收入中的“債務重組收益”和“捐贈收入”由已將這部分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的企業填報。如果沒有將這部分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則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  與收入明細相對應的是成本費用明細,因此,《成本費用明細表》中的項目也包含兩大部分:銷售(收入)成本合計和營業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間費用”部分。銷售(收入)成本合計也分為三部分: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在填報收入明細的同時,將相應的成本費用明細填入《成本費用明細表》即可。  3.《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此表為所有納稅申報表中的核心表,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全部在此表中反映。  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類匯總填報。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賬載金額與稅收金額的差異就是調整數。此表調整項目較多,***有55行內容需要填列,且每壹項內容基本都涉及壹項稅收政策規定。因此,要求納稅人必須熟悉稅收政策和規定,在填列時需要註意以下要點:  (1)會計上沒有做收入核算的資產或勞務,而稅收上要求視同銷售的需要調整。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分別作為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的調增和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的調減項目,分別在“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中調整反映。  (2)會計與稅收對收入的確認方面存在時間性差異的,填列在“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入確認、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勞務收入確認、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產品分成等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  (3)股權投資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填列在“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中,主要反映會計上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收益、持有收益與稅收上按實際成本法確認投資收益的差異。  (4)境外收入、投資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資損失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需要調減境外收入和投資所得,調增境外成本和投資損失,在“境外應稅所得”中反映。  (5)對於企業重組中存在的差異,調整表專門列示了“特殊重組”和“壹般重組”反映,主要填報企業合並、分立、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等應稅(免稅)改組活動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和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對此有明確規定,新稅法尚未明確這方面的政策。  (6)稅收優惠政策中減少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作為調減項目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調減,主要有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幾項。而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則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作為調減項目反映。  (7)不征稅收入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財政撥款。壹般企業按照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8)合理的工資薪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全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以及職工福利費範圍進行了明確。但有些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由於原來工資留有節余,結余部分已經按原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年發放以前年度的節余工資可以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反映在“工資薪金支出”中。  (9)職工福利費由按比例計算扣除改為在規定比例範圍內據實扣除,且有余額的要求先用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超過稅法規定比例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結轉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1)業務招待費按60%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12)會計核算中對於融資租賃及分期收款銷售的處理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會計上按照租賃或購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支付額與入賬價值的差異作為未確認的融資費用處理;而稅收上不確認融資費用,但允許將融資費用計入資產的計稅基礎。租賃或購銷雙方會計核算中的融資費用與稅收的差異,應在“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中反映。  (13)資產類調整項目主要是由於資產的會計基礎與稅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折舊攤銷年限存在差異,因而造成進入成本費用的折舊、攤銷費用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不壹致,從而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申報。  (14)新稅法不允許對資產計提壞賬準備和減值準備,而會計上可以計提,這部分差異主要在“準備金調整項目”反映。  (15)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前的收入計入預售賬款,不計入銷售收入,而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要求將預售收入按壹定比例預計利潤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當年度預計利潤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開發成品完工後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時,原來的預計利潤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此項調整在“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中反映。需要註意的是,預計利潤部分繳納的稅收不是預繳稅款,而是當期實際應納稅額。  (16)會計核算與稅法的差異調整屬於壹般納稅調整,而關聯企業之間的調整屬於特別納稅調整。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在“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中調整反映。  4.《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此表填報本納稅年度及前5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填列此表時,註意以下要點:  (1)年度填寫順序和年份不能發生錯誤。  “本年度”為匯算清繳年度,如對2008年進行匯算清繳,則“本年度”填2008年,確定本年度年份後,第五年至第壹年則依次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樣,反映“以前年度彌補虧損額”欄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壹年度則分別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  (2)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免稅合並、分立的,合並、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可以按規定彌補被合並分立企業轉入的虧損額。  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被合並企業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壹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並企業某壹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並後合並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該文件同時規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因此,填報“合並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並、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後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新稅法對企業改組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政策尚未發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確。  (3)企業虧損額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彌補;彌補期尚未超過5年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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