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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發票的法律依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

如果顧客索要發票,就會受到懲罰。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消費者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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