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範圍。房產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征稅對象。所謂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用於經營、工作或居住的建築物。所謂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是指附在房屋上征收房屋稅的其他建築物,從而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
2.納稅人。房產稅是向房主征收的。有典權的,應當向典權人收取。所有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地址不明,或者非住宅房屋所在地不明的,由管理人或者現居人繳納。如果出租,承租人應負責支付和扣除租金。
3.稅基的計算。房屋的標準價格,由直轄市、縣、市房地產估價委員會根據房屋的建築材料、使用年限和折舊標準、房屋所在街道和村莊的商業交通情況、房屋的供求概況,通過比較不同地段房屋的買賣價格減去土地價格,評估確定。並每三年復評壹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各直轄市、縣、市應指定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業人員組成房地產估價委員會。同時,地方民意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應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五分之二。
4.稅率和稅額的計算。房屋稅以房屋現值為基礎,采取差別稅率。住宅最低值不得低於1.2%,最高值不得超過2%。但是自有房屋是65438+現值的0.2%。非住宅房屋,用於經營的,不得低於其房屋現值的3%,最高不得超過5%。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和人民團體等非經營性用途,房屋最低價值不低於1.5%,最高價值不超過2.5%。如果房屋既用於住宅又用於非住宅,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壓低住宅或非住宅的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