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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場監管出臺12措施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臺州市場監管出臺12措施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壹是優化市場監管領域部分許可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所需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進行應急審批和備案,免收醫療器械註冊登記費,同時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備案證明;

政府指定食品企業為保證市場供應增加生產類別和範圍的,企業提交申請材料並作出承諾後,直接變更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健康證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後,疫情防控壹級響應解除後可延長至90天;

允許符合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條件的餐飲單位臨時開展集體用餐配送,允許餐飲單位臨時開展網絡訂餐業務;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過期的單位,可以在網上申請許可證延期,延期後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鼓勵具備條件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采取自我聲明和承諾的方式,避免復審和換證。

二是開展駐點指導服務

成立醫療器械相關專家組,實行專員派駐+專家協助,幫助企業解決技術難題。疫情防控期間,將在重點藥品生產企業派駐指導員,每周2次以上對進駐企業進行工作指導,指導企業開展復產排查和生產過程安全隱患排查,指導企業完善應急處置措施,努力實現生產環境風險最低的“三低壹高”目標, 質量安全風險最低,疫情傳播風險最低,防疫藥品生產能力提高。

第三,加強計量技術援助

對全市各單位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紅外體溫計、紅外耳溫計、紅外額溫計、醫用電子體溫計等測溫儀器提供免費檢定比對服務。

組織成立計量突擊隊,幫助企業復工復產,開辟檢定綠色通道,優先保證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急需的計量器具檢定校準需求,加快計量器具檢定校準時間。

疫情防控期間,將適當延長出租車計價器、加油機等部分過期計量器具的使用壽命,對合格對象進行遠程操作指導檢定,待疫情解除後再進行檢定。

第四,提供高效便捷的接入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為各類企業提供“網上辦公、掌上辦公、投遞辦公、預約辦公”等登記服務。對於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記事項,我們馬上就辦。加大力度推進企業首套印章全覆蓋,不斷降低企業開辦成本。

五、減免委托檢驗費。

疫情防控期間,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涉及的藥品及其原輔材料全部委托檢驗,防護服、口罩等生產企業委托的微生物檢測和車間環境監測樣品開通綠色通道,免費服務。

全年免交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費;

全市賓館、餐飲企業、商場、超市、物流運輸、遊樂場所、旅遊景點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費全年按現有標準的50%收取;

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費按現行標準的80%收取。疫情期間,復產企業計量器具檢定校準費按現行標準的50%收取。

六、優化檢驗認證服務

復產企業的CCC豁免將無紙化,力爭當天完成。市場監管局所屬檢驗檢測機構免費開放實驗室設施、檢測儀器設備、技術標準信息等資源。大力推進“浙檢”,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入駐,支持企業獲得在線檢驗檢測服務。

七、優化特種設備檢驗流程。

對疫情防控期間已恢復生產的企業,優先開展特種設備檢查,繼續實行“壹次不跑,報告送達”。對不能進行定期檢驗或者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經相關檢驗機構同意,可以延期檢驗,但應當在疫情解除後1個月內申報檢驗。

八、根據需要延長電梯維護保養周期

對疫情防控受限、既往維保條件良好、安全運行條件良好、近三年壹次檢驗合格率100%的場所的電梯實施按需維護保養;

對於其他類型的電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延長維保周期,鼓勵維保單位在線記錄維保過程。加強96333電梯應急處置中心值班,確保電梯被困人員得到及時救援。

九、加強對企業質量、標準和品牌工作的指導。

為全市中小企業提供“質量標簽”品牌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應用等遠程培訓服務。圍繞企業復工復產涉及的防護用品和防疫安全,開展相關標準的技術解讀,指導企業開展自查,支持企業制定並實施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規範等企業標準,確保各項指標不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開通地方標準制定發布綠色通道,實行材料電子化、表格網絡化、流程便利化。

X.為商標和專利業務提供幫助。

設立快速便捷的審查綠色通道,為復產企業在商標相關業務辦理、專利申請等方面提供幫助。支持企業以商標權、專利權開展質押融資,在商標質押登記的事前查詢、專線受理、郵件投遞等各個環節提供全流程服務。建立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專利數據庫,全面指導和幫助企業申請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相關專利。

十壹、鼓勵減免農貿市場攤位費。

鼓勵國有和國有農貿市場在實施疫情防控後免收3個月攤位費,鼓勵村辦和民營市場以各種方式減免或減免經營戶攤位費。

經營戶因疫情推遲返鄉,鼓勵農貿市場同步延長市場攤位租期。

十二、嚴格查處涉企違規收費行為。

嚴肅查處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市場競爭,以及借助行政權力或者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等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由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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