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太平洋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

太平洋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

近來,關於“用工荒”、“招工難”的報道不絕於耳。對此,保險專家建議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增加員工保險福利,加大招人“籌碼”。

保險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與其他保險險種相比,雇主責任險具有更強的社會屬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業主在遭遇員工工傷事故時所需擔負的責任風險,還可以有力維護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提高政府公***管理效能,建議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該險種。

幫企業留人強化公***管理

有人力資源專家認為,留守兒童問題、產業地域轉移“農二代”觀念變革、物價上漲等多重因素造成了農民工分流。保險界的專業人士則認為,除了上述因素,用人單位未能解決員工的後顧之憂,員工福利不足也引發“招工難”。

在全球生產原料上漲、用工成本增加的大背景下,用人單位該如何兼顧成本和員工福利呢?

“企業主可以考慮購買雇主責任險。作為壹項額外的員工福利,雇主責任險既可以滿足員工的安全感需要,吸引員工、留住員工,又能通過小額保費支出轉移企業面臨的不可測人力成本。”賽迪顧問副總裁秦海林博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也許有人會問,壹般正規的企業單位都給職工上了社保(包含工傷保險),為什麽還要額外購買商業保險呢?

“從2004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可以看出社保中的工傷保險所能提供的僅僅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勞動者往往希望企業給予更多賠付,因而不能認為有工傷保險存在,就沒必要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秦海林說。

“不同於社保及團體意外保險,企業投保雇主責任險時,不需要對員工逐壹登記,只要員工與雇主之間有合同關系,雇主責任險就對該員工有保障作用。該險種可以滿足目前用工單位臨時工居多、人員流動較頻繁的保障需求。”蘇黎世保險責任險部負責人說。

為員工分憂為企業減壓

前不久,東莞壹位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失去右臂,私人企業主只願意賠10多萬元。原告不接受,將企業主告上法庭,最後法庭判決賠付38萬元。經營遭遇困難的企業主不得不靠賣車支付這筆費用。

“事情發生前,我就向該企業主推薦雇主責任險,但該企業主認為沒有必要購買。如果該企業主此前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就不會背負這麽重的壓力了。”太平洋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客戶經理張先生告訴記者。

風險總是無處不在,尤其是建築施工、下井采礦等高危行業,幾乎每天都有人禍或天災慘案發生,無數生命遭遇嚴重威脅。常常是身體的傷痛已經造成,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卻沒有著落,令人寒心。而從事這些行業的人,又多是低收入者,單憑自身力量,無法負擔這些突如其來的災難所引發的巨額支出,而雇主責任險則能解決這壹系列問題。

除了能解決職工因公受傷後的醫療、生活費用問題,從企業角度來說,購買雇主責任險相當於為企業節省了壹筆管理費用,而且,在當前員工流動性較大的市場現狀下,還可以避免保險“真空期”造成的企業損失以及員工保障不周全引發的問題,因為社保辦理需要壹定時間,很難實現迅速轉移,同時辦理手續較為復雜,而為短期工作辦理社保也不太現實。

以蘇黎世“企業無憂”雇主責任險為例,該產品可以為因工作引起的工傷意外提供保障,每次賠償額度高達500萬人民幣;另外,還可以附加員工非工傷意外保障,包括:意外醫療費用、停工留薪補償、住院補償等,每次賠償額度高達100萬人民幣。

“該產品的設計和推出,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這壹特定群體的特點:流動性強、對保費的承受能力低,身處生產第壹線,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大並需要較高的賠償額度。”蘇黎世保險專家指出,如果企業的雇員壹旦出險,雇主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其賠付(醫藥費除外)應該是獨立於工傷保險和團體意外保險的。

投保率過低需強制施行

盡管雇主責任險對企業主和職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大多數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的經營利潤率較低,有的甚至出現虧損。

“目前,在中國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多是壹些外資企業。”壹家外資財險公司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責任保險屬於第三者保險,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但由於風險主體經濟實力不夠強,對責任保險認知程度不高,所以目前風險主體投保意願不明顯;而責任保險覆蓋面不寬,就無法形成規模,又導致了保險公司經營困難,致使保險人也不願意承保此類保險。

記者統計發現,盡管目前幾家外資財險公司和中資財險公司均推出了雇主責任險,但這壹險種市場占有率極低,且保費占比微不足道。壹家中資大型財險公司數據顯示,去年雇主責任險保費收入在公司保費收入中僅占1%。

但雇主責任險在國外投保率極高,早在2004年英國企業的投保率就高達90%以上。據了解,雇主責任險在西方許多國家都是作為強制保險被推廣的。雇主責任險始於19世紀80年代初,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發展,企業中的工傷事故越來越多,為了保護雇員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在《勞工法》或《雇主責任法》裏規定雇主必須投保雇主責任險。

對此,有專家建議為了更好保障雇員的合法權益,我國也應該考慮把雇主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合法經營權利和許可證的條件;或者,將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捆綁銷售”,以工傷保險為主、雇主責任保險為輔,加強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使兩者的保險責任相互補充,不斷提高我國工傷人員的保障水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嵩明代理記賬:個體戶核名需要什麽資料?
  • 下一篇:天津公司稅務籌劃價格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