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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警執行任務時盜竊8克拉鉆石獲刑,警察盜竊財物會被怎麽判?

郝女士說,由於丈夫被指控參與賭博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警方與晉中市平遙縣公安局警方合作,山西省的壹名婦女來到她的家,並要求她的丈夫任協助案件調查。平遙縣公安局出示了?搜查證?。與此同時,警察開始搜查房子。

大約壹個小時後,龍城派出所的警察離開了,平遙縣公安局的警察繼續詢問她的丈夫。她的丈夫發現主臥的抽屜打開了,覺得情況不對。經警方同意,她讓她的清潔姑媽檢查房間,發現兩個翡翠吊墜、壹枚翡翠戒指、壹枚8.37克拉鉆石戒指和壹塊理查德?米勒手表丟失。郝女士說,這五件首飾價值約600萬元。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調查郝女士的財產被盜案。被告李某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

小店區檢察院稱,被告人李某乘機配合平遙縣公安局在小店區1社區702室執行逮捕任務。經過預謀,到達現場後,他關掉了隨身攜帶的執法記錄儀,並命令他帶來的壹名輔警關掉執法記錄儀,然後兩次單獨進入記者郝女士家的主臥,踩踏現場,,尋找並等待犯罪機會。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大量公私財物,符合備案標準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盜竊價值1000元至3000元的公私財物的,3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大額?、?巨額?和?特別巨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這起盜竊案。李警察因壹審盜竊罪被判處14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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