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契稅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的決定》。
1、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山西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
2、免征契稅條件:
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者土地、房屋權屬調換且不繳納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