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財政收支管理,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市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編制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財務賬單。
(四)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市政府采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市行政、政法、教育、體育、科學、文化等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建議;參與制定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
(八)配合稅務機關,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在國家規定的權限內,對地方稅目、稅率的調整和對市財政有較大影響的臨時性特殊情況的減免提出建議。
(九)負責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指導鄉鎮財政建設。
(十)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政府債務的統壹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十壹)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研究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和推動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監督我市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推進我市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我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四)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評價和監督,提高其使用效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