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公平競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方便乘客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並將出租汽車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和專項交通規劃。第六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具體服務管理。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交通狀況確定客運出租汽車運力投放,按照總量調控、適度發展的原則制定投放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本市新增客運出租汽車實行公司化、員工制管理。
鼓勵現有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公司化經營。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健全預約服務和電子調度系統,使用環保節能車輛和清潔能源。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第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省錢、救人、做好事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經營資質第十壹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以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有限使用為主要條件的許可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超過八年,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屆滿,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收回並重組牌照。第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符合要求的出租車和相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數量的出租汽車駕駛員;
(五)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設施和資金證明;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具有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證書;
(6)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給予許可,並頒發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技術標準;
(二)安裝符合要求的專用號牌;
(三)符合要求的車型和車身顏色;
(四)安裝統壹規範的頂燈和空車出租標誌;
(五)安裝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載通信、安全監控和電子調度服務設施;
(六)在規定位置公開經營者名稱、出租價格標準、監督電話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七)安裝經質量監督部門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計價器;
(八)配置統壹規範的客運出租汽車座套;
(九)有專用消防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
(十)符合客運服務標準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