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與英國法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從壹開始就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它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它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美國法律
殖民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在整個殖民地陸續使用英國普通法。然而,在18世紀中葉之前,殖民地實行的法律是原始而粗糙的,有些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律未能在北美獲得主導地位。隨著英國殖民壓迫的加深和殖民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了普及。到18世紀中葉,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主導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律
這壹時期是美國法律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考歐洲大陸的法律文件,形成了獨特的美國法。1830以後,《美國法釋義》和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誌著美國法批判性地吸收了英國法,走上了獨立發展的道路。
3.內戰後的美國法律
這是美國法律改革和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律的民主改革和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生效;在物權法方面,建立了土地自由轉讓制度;改革繁瑣的訴訟程序;建立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法律教育中心已從律師事務所轉移到法學院;各州法律有統壹的趨勢。
4.現代美國法律
與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在19年底之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1)成文法大幅增加,法律的系統性明顯加強。法學會成立於1923年,隨後《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繼問世。
(2)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
(3)頒布了大量關於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比如“新政”時期頒布了壹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勞工的法律,反壟斷法成為新的法律部門。
二、美國法的起源
1.成文法
美國既有聯邦法令,也有州法令。
聯邦法規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聯邦憲法第1條第8款明確列出了聯邦的立法範圍,國會的立法權被稱為“明示權”。從形式上講,“表達權”是有限制的。但“默示權利”理論在1819年“麥卡洛克訴馬裏蘭州”壹案中得到證實,使聯邦國會獲得了從憲法“明示權利”延伸出來的立法權,從而擴大了聯邦中央政府的權力。聯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後法取消前法”的原則,即聯邦法律或在聯邦權力下締結的條約不享有任何超越未來與之相沖突的聯邦立法的地位。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聯邦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所有未授予美國或憲法禁止的權力應由各州保留。因此,各州享有超越聯邦憲法規定的聯邦立法範圍的立法權。
2.習慣法
美國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制定新的法律。美國建國後,接受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有所發展。美國獨立戰爭後,出現了政治上反對英國,法律上排斥英國普通法的情況,壹些州明確禁止繼續適用英國法院的判例。雖然由於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美國最終選擇了英國普通法作為在美國建立新法律的基礎。但美國各州采用的普通法都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而不是完全照搬。正如Joseph Storey大法官在Van Ness訴Packard案中指出的那樣:“並非所有的英國普通法都可以作為美國普通法。我們的祖先帶來了英國普通法的壹般原則作為他們與生俱來的權利,但他們只帶來並采用了適合他們情況的部分。”在美國,沒有統壹的聯邦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各有各的體系。
3.股權
在美國獨立之前,英國衡平法首先在英國王室的直接管轄區和特許殖民地采用。由於北美各州沒有教會法院,英國教會法院管轄的壹些案件也歸衡平法院管轄。美國獨立後,聯邦和州都采用了衡平法。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和統壹法制,美國對衡平法的司法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1789司法條例規定,衡平法案件由聯邦法院處理,不得設立其他衡平法法院。1848年,紐約州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在訴訟形式上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此後,其他州也制定了類似的法規。65438-093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民事訴訟法》,統壹了美國法律的訴訟程序。現在,在大多數州,衡平法案件由聯邦法院處理,沒有其他的衡平法法院。只有五個州,即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特拉華州、密西西比州和田納西州有獨立的衡平法院。
三。美國憲法
(壹)憲法的制定
《獨立宣言》是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後發表的。此後,各州相繼制定州憲法,組成聯盟,通過邦聯條例,建立邦聯政府。但是,這個政府不是壹個完整統壹的政府,不能滿足美國資產階級的需要。因此,1787年,邦聯國會邀請各州代表在費城召開秘密會議,修改邦聯條例,超越權限起草憲法。這次會議後來被稱為制憲會議。1789年3月4日,美國第壹屆聯邦國會開幕,正式宣布聯邦憲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據憲法成立了第壹個以華盛頓為總統的聯邦政府。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和修改
1.1787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
1787聯邦憲法由壹個序言和七個條款組成。根據聯邦法院的解釋,序言雖然在憲法全文中,但不是憲法的壹部分,不能在司法活動中引用。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各州的權力、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強調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締結的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以及對憲法本身的批準。《憲法》確立了分權、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原則。
2.憲法修正案
經過200多年的發展,美國憲法從65438年到0787年仍然有效。200多年來,憲法的內容和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憲法第5條規定的嚴格的修憲程序從未改變。正因為如此,美國憲法被稱為“剛性憲法”。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壹正式的憲法修改形式。根據《憲法》第5條,憲法修正案由國民議會在兩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有必要時提出,或者由應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關要求召開的制定會議提出。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出修正案,都必須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關或四分之三的州制憲會議的批準,才能成為憲法的壹部分並生效。
自1787年憲法頒布以來,美國已經有29次修正案。到1995年底,前26個修正案已被所有國家批準並生效。其中,前10部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影響較大。第10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案,不得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請願的權利;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犯罪行為受到兩次生命或身體傷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還有南北戰爭後廢除奴隸制和承認黑人選舉權的重大修正案,以及20世紀以來擴大選舉權和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
第四,美國的司法系統
(壹)美國雙軌制法院組織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體系:聯邦法院組織體系和州法院組織體系。
1.聯邦法院的組織系統
聯邦法院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
(1)聯邦最高法院。這是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級別。成立於1790。起初是由1名首席評委和5名評委***6人組成。幾經調整,最終固定為1名首席評委,8名評委* * 9人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他們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外案件和以國家為壹方當事人的壹審案件;對州最高法院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裁決以及對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的上訴;對聯邦上訴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服,經特別申請,由最高法院法官表決批準,以最高法院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除壹審案件外,最高法院只審查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對全國所有法院都有約束力。
(2)聯邦上訴法院。也被稱為巡回上訴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二審法院。1869年,根據國會法案,美國13個州被劃分為三個巡回區,每個巡回區都有壹個巡回法庭。接受下級法院的上訴。上訴法院審理案件時只審查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美國有13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由總統任命,終身任職。法官的人數取決於工作的需要。在13上訴法院中,位於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只受理與聯邦事務相關的上訴,如來自聯邦稅務法院和聯邦索賠法院的上訴,以及來自專利商標局等獨立機構的準司法裁決的上訴。事實上,它是專門法院的上訴法院。
(3)聯邦地區法院。它是聯邦法院系統的基層法院,也是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地區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由總統終身任命。法庭審判實行陪審團制度。除了壹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它還審理涉及美國憲法和法律以及聯邦政府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美國有98個聯邦地區法院。此外,還有專門的法院,如稅務法院、破產法院和聯邦索賠法院。
2.州法院組織系統
美國州法院的設立是由州法律規定的,所以州法院系統的名稱也不壹樣。州法院系統大致分為三級:州基層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有些州只有兩級:壹審和上訴審。大多數民事和刑事案件由州法院管轄,但憲法規定或國會授權的聯邦法院的管轄權除外。在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擁有相同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決定是在聯邦法院還是在州法院提起訴訟。州最高法院也有權解釋州憲法和法律。
(2)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指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和決定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司法制度。始於1803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司法審查的憲法原則如下:憲法是最高法律,其他壹切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決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壹條款是否違憲;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法律或法律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審查作為壹種權力和制度,是建立在資產階級分權、制衡和法治原則基礎上的。它在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調整聯邦與國家的矛盾、調整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英美法律體系的形成及其特點
(壹)英美法律體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建立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的世界性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兩大法系。它是隨著英國殖民擴張而逐漸形成的。到19世紀,英國成為名副其實的“日不落帝國”,英美法系終於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受英國法影響,各國法律淵源壹般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耳曼法為歷史淵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相對純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就具有立法意義。英美法系被稱為“法官造法”。
4.歸納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可以對大量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和比較,然後才能最恰當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
5.沒有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國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1.美國法律的特點
第壹,判例法是主要表現形式。在案件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的原則,在審判方式上采用歸納推理,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第二,法律體系復雜。聯邦和州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美國有獨立的立法機構和司法體系。
第三,封建因素少。這是因為北美沒有封建制度,引入英國法時沒有采用明顯的封建因素。
第四,有強烈的種族歧視。
2.美國法律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適合美國國情,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體現在:(1)美國建立了對憲法產生深遠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成文的資產階級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政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2)立法與司法雙軌制得以創建,這壹制度及其運行為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提供了契機。(3)美國刑法率先創立緩刑制度,將教育理念和人道主義理念引入刑法改革。(4)反壟斷法律法規初步建立。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和建立國內法的過程中表現出強烈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律也包含壹些負面的內容,比如反勞工立法、種族歧視立法等壹些反民主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