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提供逾期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的相關憑證和銀行對賬單作為證明。這些憑證可以包括銷售發票、收款憑證、訂立的合同等,用以證明該筆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存在。
其次,應提供與債務人進行催收和追討的相關證據。如存在催收函件、律師函件、交涉記錄等,可以證明對債務人進行了壹定的催收和追討行動,但依然無法收回欠款。
另外,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經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提供債務人的財務報表、資產清查報告、經營狀況證明等,用以證明其財務狀況糟糕或資產執行無效。
總結起來,要作壞賬處理,需提供逾期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的相關憑證和銀行對賬單,與債務人進行催收和追討的相關證據,以及證明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相關證明。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逾期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處理。根據該準則,企業應當對逾期3個月以上的應收賬款進行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如確認無法收回,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在財務報表中計提壞賬準備。
需要註意的是,壞賬處理在企業會計中屬於重要的財務決策,應嚴格按照相關準則和規定進行操作。此外,由於壞賬處理涉及稅收、債務追償等方面的問題,建議在處理壞賬時咨詢專業的會計師或法律顧問以確保操作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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