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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壹章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目標與原則

[if !supportLists]壹.?[endif]法律解釋的目標

法律解釋的目標是為了理解和闡述法律意旨。

[if !supportLists]1.[endif]主觀說(立法者意圖說)

該觀點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規範時的主觀意圖。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

[if !supportLists](1)?[endif]立法者是有意思行為的主體,他通過法律規範時的主觀意圖,這意味著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是真實存在的,並且立法者自己也是清楚的。

[if !supportLists](2)?[endif]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可以借助於立法文獻探知的歷史事實,如果所有人在法律解釋中都取向於可以被探知的立法意圖,所得出的解釋結果與立法者的意圖壹壹致,那麽司法適用就具有了適用性和穩定性。

[if !supportLists](3)?[endif]根據權利分配原則,立法機關的權力在於制定法律,司法機關的權力在於適用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所以,在法律適用時,闡明立法意圖就具有決定性作用。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客觀說(讀者意圖說)

該說法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蘊含的法律意旨。

基於以下理由

(1).不存在壹個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因為立法機關並不是壹個人,而是壹個組織,這個組織有很多社會階級的人組成,很難確定真正的立法者的身份。

(2)法律與立法者意旨並非壹體。法律頒布後,就與立法者分開,從而具有獨立性。對於法律本身來說,法律文本的法律意圖已經蘊含在其本身。此時,立法真本身的法律意圖就已經不具有約束性,法官判案也是根據法律本身的意旨來寫判決書,而不是根據某壹部法律立法者的意圖。

(3)受法律規範約束的壹般人所信賴的是法律文本中客觀而合理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的內心意思。

(4)根據客觀說的立場去實踐,最能打成補充和創造法律的功能。

三.折中說

該學說是為了在主觀說和客觀說尋找到壹個平衡點,目的使法律解釋在法律穩定性與靈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間達成壹致。

該學說認為,解釋者首先進行歷史解釋,明確立法者的意圖、目的和價值評論,而當立法者的意圖和目的和價值評價無法確定時,則應考慮在文本可能的文義範圍內,探究可能的理由,以確定合乎現在法律適用目的的意義。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法律解釋的原則

[if !supportLists]1.[endif]合法性

[if !supportLists](1)?[endif]主體合法,即法律解釋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律解釋權。

[if !supportLists](2)?[endif]程序合法,即解釋主體在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並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得越權解釋。

[if !supportLists](3)?[endif]內容合法,當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或語詞相對於個案事實其含義是明確的,除非該含義與立法目的、法律原則發生嚴重沖突,否則應當遵從明確的文義;應將被解釋的條文條文或者語詞等納入相應的法律文件整體中進行理解和闡釋,被解釋的條文或語詞無論是否有歧義或模糊,其解釋的理由和由此獲得的結論都應符合所屬法律法規中的基本原則。立法意圖和價值取向;對下位法的解釋應當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和基本原則保持壹致;所有關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必須與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保持壹致。

[if !supportLists]2.[endif]合理性原則

解釋應該合乎常理、公理、道理。解釋應合乎社會普遍承認和接受社會價值觀,包括人類***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和公理,體現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標準等;解釋應合乎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解釋應合乎自然規律、科學基本原理和公理。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補充。

[if !supportLists]3.[endif]歷史和現實相結合的原則

既要考慮在特定歷史背景下頒布和法律的意圖和價值取向,又要考慮到現實社會的實際情況。

歷史與現實的結合,體現了法律解釋具有創造性的性質,同時也是法律發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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