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殘疾人證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2.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經殘聯批準定期驗證殘疾人證,接受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且與殘疾人證內容不壹致的,經批準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要求持證人重新評定殘疾。持有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拒絕重新評估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批準強制註銷其殘疾人證。
擴展數據:
中國殘聯的壹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國內有很多省市的殘疾人因為將殘疾證掛到公司而無法上班,但相關部門大多對此事視而不見。目前很多重度殘疾人確實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公司願意給他們發工資是好事。
朝陽區稅務局壹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只負責監督各單位按時繳納應繳納的剩余保險費。而對於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殘疾人,稅務局很難區分哪些是實際工作的,哪些是沒有工作的,稅務局也很難取證鑒定殘疾證是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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