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賦稅制度有以下兩種:
租庸調制:
租庸調制是在均田制基礎上的賦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將國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受田農民對土地不得進行買賣,死後部分土地要交還國家。
要按規定交納定量的租調(實物地租),同時還要承擔國家的各種徭役(勞役地租),服役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即庸)。通過這壹制度,封建政權既加強了對農民的控制,又保證了賦役的征派。
兩稅法:
第壹、實行量出為入的原則。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征收。
第二、課稅依據。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
第三、課稅主體。不分原住民和移民,壹律按現行居住地立戶籍,於所在地納稅。租庸調和所有其他稅費全部廢除,除兩稅之外,嚴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稅費,否則以“枉法”論處。流動商人在其經營所在地,收1/30的稅(後改為1/10),鰥寡孤獨者免征。
第四、全國無統壹稅率。貫徹量出為入原則,所以,根據每家資產多少定出九個等級的戶,確定應該繳納的“戶稅”;再根據擁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稅”。各地田畝數字,大致以代宗大歷十四年(779)的數字為標準,進行征收。從按“丁”課征的租庸調改為以資產定戶等,按戶等征兩稅。
第五、納稅期限。每年分夏、秋兩次納稅,“夏稅”在六月之前繳納,“秋稅”在十壹月之前繳納。正因如此,所以名為“兩稅法”。這也與南方農業生產的特點相適應的。
第六、納稅形式。兩稅法規定,按戶等征錢,按田畝納粟。實際征收時,常“以錢谷定稅,臨時折征雜物”。“兩稅”壹律用錢繳納,個別情況也可以折收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