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選好鞋後付了錢。陳女士回家後,才穿了兩天就發現鞋後跟脫落了。於是,陳女士找到鞋店,要求換貨。但鞋店店員表示,購買時已向她明確表示,特價鞋不退換,只同意對有質量問題的鞋進行維修。第壹種意見是鞋店在店內有告示,陳女士在購買前已經說明“特價商品不予退換”,可以視為鞋店降價換取壹定免責的免責條款。陳女士在知道此條款後購買,應視為對免責條款的認可,故鞋店可以不退貨。第二種意見是,經營者不得以店內通知或告示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含有此類內容的條款無效。所以特價商品如果有質量問題也應該退貨。第三種意見是,特供商品是否可以退換不容易確定,要看特供促銷的具體原因。如果店家明確表示商品為斷碼、尾貨、次品等。,它們不能被退回。如果不說明原因,只是為了增加銷量,還是應該退貨。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第壹,“特貨”和“加工品”應該屬於不同的概念,“加工品”屬於“特貨”的壹種,但並不是所有的“特貨”都是加工品。商品“特價”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過季、合同到期或者賣家為了促銷降價銷售商品來吸引消費者,有的是因為斷碼、商品有缺陷或者商品本身有缺陷。對於前壹類,可以認為是促銷專用商品,後壹類可以認為是“加工品”。銷售“加工品”的,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加工品”、“次品”等字樣。二是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公安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以不合格商品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貨或者為消費者退貨設置障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對於促銷特價商品,銷售者不得以“特價商品不予退貨”為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而應當承擔正常價格的退貨責任。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從這個規定來看,首先,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必須合格,否則就是違法,必須退貨;其次,如果商家向消費者明確表示商品存在壹定缺陷,並以特價出售,可以構成免責。綜合案情來看,陳女士購買時並未被商家告知鞋子不合格,店員也向她保證質量不會有問題,陳女士可以退貨。作者: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鄧彬彬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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